邢文祥律师亲办案例
对宋某贩卖毒品案的辩护
来源:邢文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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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辛案发前系同居关系,以经营房屋出租为业。二被告人平日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多次向吸毒人员张某、肖某等人出售毒品非法牟利,且同时为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冰壶、锡纸等,并容留吸毒人员在自己经营的出租屋内吸毒。 2011年5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宋、辛在本市某小区201室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电子称1台、分包工具、吸食工具及白色晶体、红色片剂等物。随后,民警又将正在其屋内吸食毒品的郭某、肖某、江某(均另案处理)抓获。案发后,涉案毒品已收缴。本院认为,宋、辛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辛明知他人吸毒,仍为其提供吸食工具及场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量刑建议:贩卖毒品罪判8至10年。容留他人吸毒判2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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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体育场路津南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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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邢文祥
  • 执业律所:
    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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