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文祥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贩卖毒品案的辩护
来源:邢文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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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8年9月9日,被告人左某、冯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欲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并共同出资16.8万元,由被告人杨某芝联系购买毒品。杨某芝通过电话联系到河南周口地区项城市李寨镇的“新启”(另案处理),商定以每克420元的价格订购冰毒(甲基苯丙胺)400克,后杨将购买毒品款项打入其母王占的银行卡内。2008年9月10 ,被告人杨艳某受杨某芝的指使,将该款项取出在河南省周口地区项城市李寨镇大魏寨村从新启处购得冰毒400克,后乘坐长途客车到本市外环线十六号桥附近,将该毒品交给在此接应的杨某芝、王某。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上述被告人欲进行毒品交易的情况下,仍驾车载杨某芝接受400克冰毒,后送至本市王顶堤堤中里小区,由杨某芝将冰毒转交给被告人冯某、左某。 当晚,被告人左某将该毒品以每克480元的价格卖给“大忠”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冯某、杨某芝、王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特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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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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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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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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